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縱為公共設施用地使用者,仍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經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目前正針對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事宜,研擬修法中,建議土地所有權人俟修法後再移轉。若在修法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需移轉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因目前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建議納稅義務人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俟稽徵機關將於修法完成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請撥打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