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船舶對海域污染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明文規定,船舶總噸位400噸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150噸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擔保。
環保局表示船舶油污大量外洩時除對海洋造成傷害之外,對船運公司及船舶所有人而言更是一大損失,因此,以法令規範船運公司投保保險,對海洋環境及船運公司都是保障。同時藉由提高污染的成本,來促使潛在污染者盡力避免污染的產生,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而不僅是單純清除及賠償責任歸屬的釐清而已。環保局提醒,若未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投保足額責任險,可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各船運公司及船舶所有人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