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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往來之船舶落實污染責任保險查核

【記者李三祿報導】自即日起澎湖縣政府環保局將陸續針對台澎往來之航運公司及其旗下之輪船進行船舶污染責任保險之查核,以確保船舶若是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漏油或洩漏化學品污染海域時,船舶所有人有能力負擔清除及賠償責任。

為落實船舶對海域污染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明文規定,船舶總噸位400噸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150噸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擔保。

環保局表示船舶油污大量外洩時除對海洋造成傷害之外,對船運公司及船舶所有人而言更是一大損失,因此,以法令規範船運公司投保保險,對海洋環境及船運公司都是保障。同時藉由提高污染的成本,來促使潛在污染者盡力避免污染的產生,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而不僅是單純清除及賠償責任歸屬的釐清而已。環保局提醒,若未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投保足額責任險,可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各船運公司及船舶所有人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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