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可以免報繳契稅,惟仍需辦理房屋稅查欠;而且也不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因此,免貼用印花稅票,僅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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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免印花稅及契稅
星期日, 3月 15, 2020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可以免報繳契稅,惟仍需辦理房屋稅查欠;而且也不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因此,免貼用印花稅票,僅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