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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免印花稅及契稅

【本報訊】民眾申請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土地建物權利移轉登記,登記原因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其發生日期為夫妻或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期,或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申請登記時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款、第3款、第4款規定之文件及法定財產制消滅之證明文件或土地增值稅繳(免)稅或不課徵之證明文件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等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辦。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可以免報繳契稅,惟仍需辦理房屋稅查欠;而且也不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因此,免貼用印花稅票,僅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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