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如未書立合約書,而以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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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2月 02, 2020 211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