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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轄內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內用不得提供各類免洗餐具

【本報訊】為持續推廣自備環保餐具及使用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餐具,環保署於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澎湖縣轄內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內用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盛裝食物。

環保局自元旦起稽查縣內百貨中心及購物中心(不包括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列管家數共計8家業者,稽查皆符合規定。

環保局提醒本次修正公告已刪除違規勸導規定,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6,000元罰款並限期改善,如若未依期改善,則按日連續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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