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汽、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特別呼籲,為了自身的權益,請先行自動檢視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未結情事者,請儘速向稅務局或監理站駐徵牌照稅服務櫃台申請補單繳納,如車輛牌照經監理機關註銷,亦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領牌,以免被查獲而遭致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撥打稅務局房屋稅科使用牌照稅承辦窗口洽詢,電話號碼(06)9279151轉255或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