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須檢附之相關資料有: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契稅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正本。並請留意檢視撤銷申請書所蓋的印章,是否與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上的印章相符,以免因印章不符,往返稅捐機關補正。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或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者,則無法撤銷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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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月 21, 2020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