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標的。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依法應設籍課稅,且將依其面積、構造、層數等核定房屋現值,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若該屋拆除後也應依規定向稅務局辦理申報,才能停止課徵房屋稅。稅務局特別說明上開建物房屋稅之完納,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此類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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