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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本報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房屋即使未辦理營業登記,但實際係供商號經營使用,或是堆放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作為商號之倉庫,仍須依實際使用情形,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原本設有營業商號之房屋,如該商號已停止營業或遷移他址,納稅人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自申報事實發生之日當月份起適用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納稅人未提出申請,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1、229、250、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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