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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書載明收取款項並簽收時,應按銀錢收據4‰繳納印花稅

【本報訊】房屋租賃契約本身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收款人於承租人所持租賃契約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註明收訖者,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銀錢收據4‰繳納印花稅。

由於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倘承租人持憑出租人直接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之租賃契約申報列舉扣除,除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契約書上載明票據名稱及票據號碼外,均應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否則被查獲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繳印花稅額5倍至15倍之罰鍰,出租人不得不慎。

凡書立交付或使用印花稅應課徵範圍的憑證時,請依法繳納印花稅,如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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