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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約移轉之土地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 仍可適用108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本報訊】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30日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因此欲適用108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者,須於108年12月31日前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核課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才申報,則依規定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即按109年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在108年12月31日訂約,依規定應於109年1月29日前辦理申報,但因該日適逢農曆新年放假日,申報期間末日順延至放假日次日,即109年1月30日,請民眾特別留意,務必於109年1月30日前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利用網路申報系統網址:( 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index.html,點選申辦櫃檯/地方稅網路申報)完成土地增值稅申報,才可以108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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