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8年6月14日經濟部水利署修正之「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執行作業注意事項,以及108年5月10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且工程生命週期各階段應落實辦理生態檢核、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
本次說明會為使各單位瞭解生態檢核辦理作業,以縣府「水環境改善計畫」工程為例,說明在執行過程中各階段所需注意事項。
施工前應評估計畫可行性,透過生態資料蒐集判斷工程是否對生態環境造成衝擊;規劃階段,辦理生態調查及評析,並研擬適合之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之生態保育措施;設計階段,落實規劃階段探討之內容,並提出生態保育自主檢查表及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原則(原則上,如工程造成生態影響時,應立即停工改善);施工階段,落實生態保育措施,並確認保全對象及關注區域完好;維管階段,檢視生態環境恢復狀況,並分析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效。除此之外,各階段應落實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參酌民眾及環團意見納入計畫中,並適時公開計畫/工程內容,以達資訊公開及公私協力之目標。
藉由本次生態檢核說明會,與會人員更加瞭解生態檢核辦理流程及應注意事項,有助於未來相關計畫之執行。
△工務處蔡處長致詞,生態檢核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