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也就是說,土地移轉已報繳土地增值稅,不必再報繳契稅。但房屋屬於不動產,只要是屬於上述契稅條例規定的6種移轉原因,均須申報契稅。而夫妻贈與屬於贈與行為,法令並没有特別規定免徵,所以夫妻間贈與房屋,依法還是要報繳契稅。
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都不必課徵贈與稅,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土地漲價數額遞延至下次移轉予第三人時再一併課徵。惟契稅未訂有夫妻贈與免徵之規定,因此仍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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