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檢查不合格。
(二)未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三)檢查簽證合格項目,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複查不合格。
(四)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未依規定期限改善並完成申報手續。
(五)檢查簽證結果為不合格,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手續。
前項營業場所不合格告示之格式及內容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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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2月 30, 2019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