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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張貼告示

【本報訊】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通報及取締,縣府建設處優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告示供民眾識別,並將該營業場所名稱及地點刊登於新聞媒體、本府網站、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或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檢查不合格。

(二)未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三)檢查簽證合格項目,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複查不合格。

(四)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未依規定期限改善並完成申報手續。

(五)檢查簽證結果為不合格,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手續。

前項營業場所不合格告示之格式及內容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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