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表示,現行管理辦法已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從事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正常運作等相關工作,本次管理辦法修正強化專責人員代理制度,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定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代理人之設置,使專責人員的管理制度更完善。
而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事業體,優先納管有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s)之虞的鋼鐵業、水泥業、電力業及石化業等重要固定污染源,要求其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業人員,以落實執行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之減量管制工作,保護民眾健康。
環保局提醒,事業單位設置之代理人應具參加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專責人員之訓練資格,且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本次修法新增專責人員未能常駐現場請假及專責人員不適任等規定,各空污專責人員注意避免違反相關規定受罰。公私場所業者對於空氣污染防制法有任何疑義,可以電話洽詢環保局(06-9221778),環保局將會提供最詳盡的說明,亦或上網至環保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中查詢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