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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改設法人所書立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日前核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所定之長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登記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不課徵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依法人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係為維護接受長照服務者權益,確保收住失能者之長照服務機構穩定經營;另考量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將各該不動產無償移轉改設之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且所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尚非屬典賣、贈與、交換或分割不動產性質,上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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