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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海洋環境 船舶維護需謹慎

【本報訊】季節已至冬季,每年的東北季風,限制漁船及交通船隻出航作業,此時許多船舶開始進行維修保養以利後續作業。過去案例顯示,船舶維修及保養時發生小規模污染事件時有所聞。多屬柴油等易揮發或溶入海中擴散稀釋的非持續性物質,雖然其危害不如重燃油等,但仍會造成:

1.中濃度可溶解毒性物質,特別是蒸發氣體。

2.對潮間帶生態有長期性之污染。

3.可與懸浮泥沙混合及吸附,對水面下生態有衝擊。

環保局呼籲各船舶業者及修造船業者,進行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作業時,應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1條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

1.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2.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

環保局提醒,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1條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籲請修造船業者及各船業者勿存投機取巧心態,以身試法,共同維護澎湖海洋自然環境,讓海洋環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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