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濃度可溶解毒性物質,特別是蒸發氣體。
2.對潮間帶生態有長期性之污染。
3.可與懸浮泥沙混合及吸附,對水面下生態有衝擊。
環保局呼籲各船舶業者及修造船業者,進行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作業時,應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1條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
1.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2.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
環保局提醒,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1條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籲請修造船業者及各船業者勿存投機取巧心態,以身試法,共同維護澎湖海洋自然環境,讓海洋環境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