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忘了繳納稅款或代收稅款處(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漏讀條碼等因素,都是導致欠稅的原因。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原則上為5年,為避免將來與稽徵機關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納稅義務人對於納稅收據應至少保存5年。
提醒您,為維護自身權益,不論您是在金融機構或是便利超商繳納稅款,請留意稅單收據聯是否有加蓋收款單位名稱及收款日期之戳章,並請於繳納稅款後,妥善保管該收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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