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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繳過的稅單收據要保存5年

【本報訊】偶有民眾反應,為何曾經繳過的稅款,稅務局又寄稅單催繳?究竟繳納稅款收據要保存多久,才不會造成日後稅捐稽徵機關催欠時引起爭議?

納稅義務人忘了繳納稅款或代收稅款處(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漏讀條碼等因素,都是導致欠稅的原因。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原則上為5年,為避免將來與稽徵機關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納稅義務人對於納稅收據應至少保存5年。

提醒您,為維護自身權益,不論您是在金融機構或是便利超商繳納稅款,請留意稅單收據聯是否有加蓋收款單位名稱及收款日期之戳章,並請於繳納稅款後,妥善保管該收據5年。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251、22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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