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船舶法第9條規定,本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違者依該法第93條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另依漁港法第16條規定,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場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違者依該法第2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爰縣府再次重申於108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合法之船舶,依法將不得「航行」與「進港」。原停泊於港內之無籍船筏,縣府將移泊至較空裕之漁港做為無籍船泊管制區藉以統一納管。
無籍船筏合法化輔導期將屆
星期六, 10月 05, 2019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
依船舶法第9條規定,本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違者依該法第93條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另依漁港法第16條規定,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場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違者依該法第2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爰縣府再次重申於108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合法之船舶,依法將不得「航行」與「進港」。原停泊於港內之無籍船筏,縣府將移泊至較空裕之漁港做為無籍船泊管制區藉以統一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