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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籍船筏合法化輔導期將屆

【本報訊】縣無籍船筏據統計有922艘,有籍船筏約2,500餘艘,無籍船筏約佔所有船筏1/4左右,除增衍生非法漁業、載客、走私外,亦影響合法船舶停泊權益。爰此,自今(108)年起本府除積極輔導無籍船筏合法化外,亦與航港局聯合辦理6場地方說明會,供民眾瞭解相關檢驗流程、期限與費用。另非屬船舶法範疇之推進動力未滿12千瓦非漁業用小船筏,則由縣農漁局研擬「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統一納管,以保障合法船舶權益。

依船舶法第9條規定,本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違者依該法第93條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另依漁港法第16條規定,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場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違者依該法第2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爰縣府再次重申於108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合法之船舶,依法將不得「航行」與「進港」。原停泊於港內之無籍船筏,縣府將移泊至較空裕之漁港做為無籍船泊管制區藉以統一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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