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說明,為利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申請免稅作業,按規定應按社政機關核准之車種、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換(發)照後,向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換言之,其應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憑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後,再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之限制。
特別提醒,前揭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二)組織章程。(三)前開 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四)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五)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