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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抽砂船 裁准被告28人羈押禁見

【本報訊】「臺灣灘」位於澎湖海域西南側,乃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富含天然資源, 為土魠魚、小卷等經濟魚類之重要繁殖水域,惟因大陸籍抽砂船及運砂船大量盜採海砂,造成海底砂石及地形異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被告康 oo 等9 人與被告陸 oo 等 19 人分別係大陸籍「豐 o 號」抽砂船及「長 o 號」運砂船之船長及船員,竟共同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8 時許,在澎湖縣七美鄉西南之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臺灣灘」抽取海砂,並將所抽取之海砂置於運砂船,以此方式損害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天然資源、破壞自然生態。

本案經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八海巡隊移送本署後,本署立即指派詹益昌主任檢察官、陳建佑檢察官及黃政德檢察官同步進行訊問及調查相關事證,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等 28 人涉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8 條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另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難進行追訴,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裁准。

本署檢察官將持續積極追查本案之相關共犯及事證,以有效嚇阻大陸籍抽砂船及運砂船繼續抽砂損害我國天然資源、破壞自然生態,確保我國經濟海域海洋資源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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