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八海巡隊移送本署後,本署立即指派詹益昌主任檢察官、陳建佑檢察官及黃政德檢察官同步進行訊問及調查相關事證,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等 28 人涉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8 條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另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難進行追訴,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裁准。
本署檢察官將持續積極追查本案之相關共犯及事證,以有效嚇阻大陸籍抽砂船及運砂船繼續抽砂損害我國天然資源、破壞自然生態,確保我國經濟海域海洋資源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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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0月 26, 2019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