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08)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繳納期間為1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年度中如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局長曾慧香說明,一般土地移轉案件,在基準日(含8月31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在基準日之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負擔當年度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以於年度中取得土地且持有土地未滿一年,而請求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鄉親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