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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順序可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本報訊】土地所有權人如擁有多筆房地,且分別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因為僅能以一處為限,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未擇定時,則依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順序;有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時,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時,才由稽徵機關以所有土地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面積,即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211.75坪),其適用順序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擇定,未擇定時則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順序。

局長曾慧香提醒鄉親,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有前述情況,記得填寫適用順序申明書。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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