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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2條修正

【本報訊】有關「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的「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的規定,因常被誤認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的定義,勞動部為明確其意涵,於108年9月16日修正發布「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並界定該辦法經費補助項目之範疇;至於補助項目,已明定托兒措施不再以簽約方式收托受僱者子女為前提,亦可單純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表示,為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兒童托育不僅影響員工的生產力,也影響整體勞動力在質與量上的發展趨勢,兒童托育及照護不再僅是家庭的責任,也是政府、企業和整體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使勞工在工作時無家庭照顧後顧之憂,安定工作情緒、提高生產能力,期加強推動性別工作平權政策,幫助勞工解決子女托育問題。

勞動部此次修正條文,能讓民眾更加了解法規之本意及立法之精神,也期提升企業托兒工程,並建立的社區伙伴關係,以提高勞動力素質,並照顧員工家庭及社區家庭關係的平衡,其所衍生出來的意義與價值,非常值得重視。

另外,勞動部為明確托兒服務機構之意涵,增訂明定該機構為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亦包含托兒設施設置標準,也在本次條文中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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