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經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本局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按自住房屋1.2%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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