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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可適用1.2%優惠稅率

【本報訊】政府為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等經濟弱勢族群者,只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房屋稅可享1.2%的優惠稅率。

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經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本局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按自住房屋1.2%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251、22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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