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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強化廢水管制

【記者李三祿報導】環保署於108年5月1日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增訂「從事收集畜牧糞尿或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藻類、輪蟲、水蚤等水產種苗餌料或其他水產生物養殖之事業」、「海水淡化廠」、「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蒸汽供應業」及「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事業」等5類業別,並於「放流水標準」中,增訂其放流水管制項目與限值,強化事業廢水風險控管。

環保局表示,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已管制達61種業別,本次修正主要係應實務管制需求,增訂管制。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從事收集畜牧糞尿或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藻類、輪蟲、水蚤等水產種苗餌料或其他水產生物養殖之事業」,並以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區內面積達0.25公頃以上者;區外面積達0.5公頃以上者作為管制適用條件,自108年7月1日生效。其管制標準項目及限值適用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

二、增訂業別61「海水淡化廠」,從事海水或半鹹水之集取、淡化,以提供用水之事業;並增訂21項管制標準項目。

三、增訂業別62「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其管制對象、管制標準項目及限值,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及管制方式為之。

四、增訂業別63「蒸汽供應業」,設置鍋爐,從事蒸汽製造、配送及供氣予他人,並產生廢水之事業,自108年7月1日施行;並增訂戴奧辛等46項管制標準項目,自109年7月1日施行。

五、增訂「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自109年7月1日施行。

六、設置廢棄物焚化設施,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設施之事業,無論洗滌設施是否有產生廢水,放流水戴奧辛均應管制。另基於實務需求,高鹽度放流水(如以海水為基質者)總餘氯管制項目明確以氯生成氧化物進行管制。

環保局指出,本縣轄內水庫及海水淡化廠,均為攸關本縣民生及產業發展之重要事業,面對近年來澎湖觀光人數持續成長,用水量攀升之情形,環保局誠摯邀請縣民朋友們於日常落實節水減污之行動,並提醒各事業單位注意法規之修正,落實執行法令規定,共同為守護澎湖珍貴水環境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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