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進一步表示本府執行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之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者,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前會有30日的公告期間,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可以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標售所得之價款將儲存於國庫專戶保管,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財政處最後特別籲請民眾注意,被繼承人死亡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儘速備齊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