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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記者李三祿報導】環保署依據107年8月1日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不得因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同條第六項規定,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一項規定受有不利處分者,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已於6月10日公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施行。

環保局表示,由於過去常發生揭弊者事後遭到業主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性質上仍屬勞資爭議之一種,環保署為兼顧與其他勞資爭議處理及法律扶助制度間之衡平,及妥善利用扶助資源,參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等相關規定,就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加以規範,制定「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環保局呼籲公私場所業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落實空氣污染防制作為,不要有觸法違規行為;也鼓勵有志環保人士,發現所處工作環境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情形,能向環保局通報,環保署已備好保護您的法律。

環境保護人人有責,無論是公私場所業者、從業人員或民眾,當我們都能重視空氣污染防制,都有助提於菊島的空氣品質。對於環保法規有興趣民眾,可以上網至環保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中查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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