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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標售價金已存入保管款專戶

【本報訊】縣府財政處表示,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代為標售所得土地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以下簡稱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

財政處進一步表示,本府代為標售107年度第1批第2次及第2批第1次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及建物共標售出25筆(計11標)。所得標售價金已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於本108年5月21日儲存於「澎湖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內,本批土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資訊相關事項,除得於縣府、地政事務所、鄉(市)公所、土地所在地村里辦公處詢問或查閱公告外,亦可至縣府財政處官網「地籍清理專區」查詢相關訊息,相關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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