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修正條文於100年7月1日施行後,關於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人時,其繳款書的送達方式已作修正。對於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繳納期間,除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外,同時會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以保障各公同共有人權益。
被繼承人死亡,在房屋、土地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依法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對該財產均負有納稅義務。未收到繳款書的公同共有人如有繳納稅捐之意願,可於繳納期間內,至稅捐稽徵機關補單繳納;或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其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稅款。
特別提醒您,公同共有房屋、土地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