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2款及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申請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得為自然人(個人)或法人(即公司)。依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之劃分類別申請:一、農業區及保護區:實際用途為農作,應准予課徵田賦。二、住宅區、商業區:應向澎湖縣政府工務處函詢公共設施完竣情形,經工務處認定為公共設施未完竣者(含部分未完竣),實際用途為農作(積極耕作,不得空置),應准予課徵田賦。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是否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函文主管機關是否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及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如經主管機關函覆該地未有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及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情事,實際用途為農作(積極耕作,不得空置),應准予課徵田賦。
提醒您,如您名下土地有符合上述規定者,得向該土地所在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本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