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緣起為本分局交通分隊分隊長徐守秦帶班執行巡邏勤務時,以警用行動載具查詢許民所駕駛之白色休旅車號牌為失竊狀態,隨後為釐清案情而請許民ㄧ同返回分隊駐地說明,經以公路電子閘門系統查核後,確認該車為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遂以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9款製單舉發,並將該車輛沒入。
二、本案經查證後,以偽造文書罪將林姓原車主函請地檢署偵辦,許姓男子則以證人身分接受調查及詢問以釐清案情。
三、本案從交通分隊巡邏勤務中發動攔查盤檢、後至許民隨分隊員警返回駐地接受調查及查證過程,均未有行使逮捕而強行限制其人身自由之情,係請許民配合釐清說明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