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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籍船筏年底前合法化 明年1月無籍船筏不得出海

【記者鄭家瑜報導】無籍船筏須取得執照,明年1月起,無籍船筏不得出海。賴峰偉指示農漁局儘速完成無籍船筏列冊,並輔導船主申請執照年底前合法化。

昨日會議決議,98年依「澎湖縣無籍船筏暫行管理辦法」列管的739艘無籍船筏,必須在今年12月31日前取得執照,否則明年1月起不得出海。至於98年後新增的2百餘艘無籍船筏,將限制出海,待合法化後,才能放行。

農漁局長陳晶卉表示,無籍船筏衍生眾多問題,曾發生翻覆失聯、航行安全、變相載客、未登記出海、走私毒品、使用多層漁網非法捕撈。日前,監察院依據民眾陳情,要求縣府公告廢止「澎湖縣無籍船筏暫行管理辦法」。

陳晶卉說,98年「澎湖縣無籍船筏暫行管理辦法」發布後,前岸巡第七總隊查報澎湖無籍船筏艘數為739艘,108年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七岸巡隊通報無籍船筏艘數為963艘。

航港局表示,目前存在的無籍船筏,由於未在建造前申請許可,船舶主只能朝「遊艇」方向申請證照,經遊艇驗證機構驗證後,向航港局申請遊艇證書,取得合法性,才能航行。

航港局指出,遊艇驗證機構收取驗船費用,依船長度收取8萬至10萬不等驗證費。交通部公告的遊艇驗證機構為英商勞氏檢驗、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葉大成造船技師事務所、宋漢棟造船技師事務所、冠良造船技師事務所、聯合造船技師事務所及扶正造船技師事務所。

航港局說,倘無籍船筏船型未符船舶法規範(未具船型),如管筏、浮具,則由應由縣府另訂相關管理辦法。對此,澎湖縣政府表示,將制訂管理辦法,落實管理。

賴峰偉表示,依船舶法第9條規定,船舶未領有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無籍船筏就如同無照車輛行駛路上,不但影響合法設籍漁船的漁港席位、漁權,有違船舶法、漁業法,也造成治安隱憂。他指示應儘速輔導合法化,否則政府的不作為,將影響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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