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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納入勞動基準法 允漁民彈性工時(內有影片)

【記者莊惠惠報導】勞動部宣布漁工因工作型態特殊適用責任制,漁船船員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但船家認為天候關係、漁汛期間,一個月常常休息半個月以上或東北季風時,常常一整個月無法出海,為何要如此計算,擾民大於利民,原本是討好民眾的說明會,引發疑慮。
漁船船員納入勞動基準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5日下午3時在區漁會2樓禮堂辦說明會,由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率組長施俊毅等一行人參加,澎湖區漁會總幹事蔡月嬌、立委楊曜、西嶼鄉長許月里、議員李添進、陳佩真、陳振中、蘇陳绣色、許育愷、夏晨榮、近海協會理事長王淳永、總幹事鐘龍幫、丁香產銷班宋聖壽班長及船主等均到場。
會議開始由漁業署說明勞基法緣起、現況、勞基法第84-1條等,但可能說太多了,船主根本聽不進去,反而越聽越亂。
西嶼鄉長許月里、船主均表示,漁船作業時間與型態特殊,工作時間受氣候、漁汛因素影響,有可能連續休息半個月以上,有時可能需要連續工作超過8小時,定這個法不符合,還有船主說,難道還要設打卡鐘來打卡嗎?紛紛表達擾民。
對此,李添進議員請漁業署為何漁民適用84-1,講越多越亂,講其他條例也不適用。
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表示,《勞基法》第84條之1還沒公告,但84-1條前提船員跟船主要經過協商,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楊曜表示,漁船主或船長跟漁工的關係不只是約聘關係,更是夥伴關係,漁撈進行時,船長跟漁工工作在一塊,根本無法分辨誰是雇主、誰是漁工,因此將漁船船員列為84-1條的工作者是有利於漁撈產業。
楊曜指出,工作契約需要經過地方政府核備,已於立法院質詢要求勞動部、漁業署要儘快商討漁船工作契約的相關樣態,協助漁船主及船長能順利與漁工簽訂工作契約。
依據勞基法84-1條,漁民可依漁業特性,自行選擇適用之工時及休例假規定。而適用勞基法第84-1條規定透過勞資協調,對漁船船員之工時、休例假,將可更彈性處理。
適用勞基法第30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適用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經勞資會議同意後,適用4週變形工時,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最後,王正芳指出,勞基法第84-1條符合勞基法規範,並有助維持海洋漁業產業長遠發展,及保障漁船船員應有權益。








△立委楊曜到場說明《勞基法》第84條之1。(莊惠惠攝)
△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對《勞基法》第84條之1說明。(莊惠惠攝)
△西嶼鄉長許月里也為漁民抱屈。(莊惠惠攝)
△說明會鬧哄哄。(莊惠惠攝)


△漁船船員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1說明會。
△七美船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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