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檢署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第99條第1項(即賄選)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由於澎湖縣選委會於11月30日已經公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當選人名單,因此將涉案的幾位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
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共計3件4人,包括澎湖縣馬公市第11屆市民代表第3選區莊姓當選人與澎湖縣馬公市第21屆菜園里里長黃姓當選人;澎湖縣湖西鄉第21屆東石村村長黃姓當選人;澎湖縣西嶼鄉第三選區鄉民代表薛姓當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