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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登記網路交易營業場所之住家用房屋 可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稅

【本報訊】有民眾詢問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場所,可否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9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解釋令,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上開住宅未提供辦公或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的營業貨品,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則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反之,如住宅供辦公或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的營業貨品,則須主動申報變更使用情形,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251、22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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