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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請及早提出申請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且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稅務局提醒,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兩者稅負相差很大,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亦即9月22日(今年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5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享用優惠稅率,否則就得自申請之次年度起才能適用。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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