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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禁止採捕、販賣馬糞海膽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為維馬糞海膽資源永續利用,公告每年9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一律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馬糞海膽,違反者依漁業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確實遵守。
縣府農漁局表示,水產資源雖具有再生性,但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海洋生物皆須有休養與繁衍期,方能使物種生生不息,希望漁民朋友配合,遵守馬糞海膽禁漁期及最小漁獲體長之相關規定,一起為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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